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赛事名称为“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超级联赛”(以下简称“青超联赛”)。
第二条 2017年超级联赛是由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与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校足办”) 联合主办,各相关地方足球协会、中学生体育协会足球分会(以下简称“中体协足球分会”)承办的年度赛事。
第三条 超级联赛包括大区主客场赛、全国总决赛和后备力量选拔赛。
第四条 中国足协与全国校足办组成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赛事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组委会”),全面管理、指导、监督2017年超级联赛。
第五条 中国足协所属会员协会与全国校足办所属地方校足办单位联合组成大区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区组委会”)负责相应大区主客场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大区组委会授权参赛队所在城市的相关单位组成主场赛区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赛区组委会”),在全国组委会的统筹、指导下分级管理青超联赛工作。
第六条 2017赛季青超联赛设16岁以下组(简称U16)、15岁以下组(简称U15)、14岁以下组(简称U14)三个组别的比赛。
第二章 技术规程
第一节 参赛资格
第七条 球队参赛资格
一、 以下单位所属球队具有报名资格:
(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代表队;
(二) 地市级体育局代表队;
(三) 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所属队伍;
(四) 职业俱乐部梯队;
(五) 各行业体协代表队;
(六) 各类足球学校、体育运动学校所属队伍;
(七) 各地参加校园足球联赛的适龄优秀队伍;
(八) 中国足协根据2017年青超联赛发展需要增加认为符合报名资格的单位。
二、 球队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参赛:
(一) 在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注册的队伍,在规定时间内应由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并向中国足协备案。相关球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足协报名并完成相关手续,经全国组委会审核,并确认球队参赛资格;
(二) 校园足球队伍,在规定时间内向各地校足办报名并完成相关手续,并由各地校足办报全国校足办审核批准后,报全国组委会确认球队参赛资格;
(三) 符合相应年龄组别的参赛资格和报名人数规定,并遵守超级联赛总规程以及中国足协与全国校足办有关足球竞赛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球员参赛资格
一、 中国足协会员协会队伍球员资格
(一)经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报名的球队球员,必须是在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办理本年度注册手续,并在中国足协备案的青少年业余球员。
(二)球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必须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
(三)球员应参加中国足协依据“中华05计分法”标准组织的骨龄检测并符合标准,方可参加相应组别的比赛。
(四)球员必须持有手续完备的《足球球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
(五)参加U14联赛的球员必须为2003年1月1日以后12月31日以前出生(允许至多7名2004年1月1日以后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运动员报名参赛);参加U15联赛的球员必须为2002年1月1日以后12月31日以前出生(允许至多5名2003年1月1日以后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运动员报名参赛);参加U16联赛的球员必须为2001年1月1日以后12月31日以前出生(允许至多3名2002年1月1日以后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运动员报名参赛)。
二、 经各地校足办报名参赛球队球员资格。
(一) 球员资格由全国校足办批准生效。
(二) 参赛球员必须是文化课学习成绩考试合格,遵守学校各项有关规定,在当地校足办注册备案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在校中学生。
(三) 参加U14组超级联赛的球员必须是2001年8月31日以后2003年9月1日以前出生者。
第九条 教练员参赛资格
一、 通过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报名的球队,其主教练应持有亚足联/中国足协B级或B级以上教练员证书,助理教练至少最低持有亚足联/中国足协C级教练员证书。
二、 在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注册的教练员应经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完成年度注册并报中国足协备案。
三、 通过各地校足办报名参赛的球队,其教练员资质由各地校足办负责审核并报全国校足办批准确认。
第二节 报 名
第十条 报名时间
一、各报名球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由全国组委会负责接受报名并进行审核。
二、逾期不再接受报名。
第十一条 报名要求
一、 球队报名单须经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和全国校足办的授权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方可正式提交全国组委会。
二、 球队报名表须填写球队全名称,如有简称或别称须同时注明,年度赛季内不得进行任何更改。
三、 球队的报名单须加盖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公章,或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健康诊断证明,以证明报名球员的健康状况适合参加足球比赛。
四、 球队应为报名单内所有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此对所有人员在参加青超联赛全部活动中的健康负责。各队应明确报名运动员是否按照跟规程规定办理了保险手续,并参赛报名单上应附上全体报名人员的保险单号。
五、 球队的报名单、健康诊断证明须在办理报名时同时提交,报名一旦截止,未办理或未提交健康诊断证明和保险证明者将被取消报名,不得参加2017年度赛季青超联赛。
六、 球队官员可报领队1人、主教练1人、助理教练2-3人,医生1人以及可能有的翻译及管理人员;如联赛过程中出现人员变更,球队须经所属会员协会及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校足办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报大区组委会批准并报全国组委会备案后方可参赛。
七、 2017年青超联赛设置两次报名,2月27日至3月8日为第一个报名时间段。在各大区主客场赛结束后至全国总决赛开赛10天的时间内为第二个报名时间段。两个报名时间截止后,赛事组织者不再以接受任何运动员的参赛报名。
八、 每队报名运动员员不得少于18人,报名球员中至少包括2名守门员。各参赛队可增补报名运动员,人数不限但所增补报名的运动员参赛资格应符合本规程有关规定。
九、 所有报名且符合参赛资格的球员,均可参加各阶段的比赛。一个运动员不得同时代表一个单位报名参加两个不同组别的比赛,在年度赛季的同一个比赛阶段一名运动员不得同时代表两个单位报名参加比赛,只有根据中国足协有关规定办理了转会手续并在年度赛季第二个报名时间段内正式办理了增补报名手续,相关运动员方可代表另一单位参加全国总决赛阶段比赛,其在原单位比赛时被出示的红黄牌以及纪律处罚都随带到新的参赛队继续执行。
十、 球队报名时须同时申报2套以上颜色不同的比赛服并说明主色、副色。
十一、 球员报名时的球衣号码应连续排列,守门员不得使用0号。一经报名,各参赛队运动员号码在全年各阶段比赛中有效,不得更改。第二个报名时间段新增报运动员服装号码必须依次延续,不得使用原已使用过的号码。
十二、 所有符合参赛资格的球队,在同一赛季内只能以一个队名参赛,任何原因不得更改队名。
十三、 关于运动员资格争议的处理,按照本规程有关争议与仲裁的条款执行。
第三节 竞赛安排
第十二条 比赛安排
2017年度青超联赛设置U16、U15、U14组,分大区主客场赛(含U15组分站赛和西部大区分站赛)、全国总决赛两阶段进行,并在赛季末挑选各大区优秀运动员组织后备力量选拔赛。
第十三条 比赛日期
一、比赛时间安排见中国足协发布的《2017年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竞赛日历》。
二、大区主客场赛(含U15组分站赛和西部大区分站赛)由大区组委会按照参赛球队报名情况进行统筹编排确定,各大区组委会应参照《2017年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竞赛日历》设计本大区主客场赛(含U15组分站赛和西部大区分站赛)的比赛日,并报全国组委会备案。
二、全国总决赛的比赛时间由全国组委会确定。
三、后备力量选拔赛的比赛时间由全国组委会确定。
第十四条 比赛地点
一、大区主客场赛主场赛区(含U15组分站赛和西部大区分站赛)的比赛地点由参赛球队申报,经全国组委会、大区组委会派员检查合格后,由大区组委会审核通过后确定,并报全国组委会备案。
二、全国总决赛冠军赛的比赛地点由全国组委会选定。
三、后备力量选拔赛的比赛地点由中国足协选定。
第十五条 比赛队数
一、 大区主客场赛各年龄段的参赛队伍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6支、不得多于10支。具体由全国组委会根据参赛队报名数量、资格审核情况以及竞赛时间等综合因素决定
二、 全国总决赛01、03两个年龄组每组别的比赛队数确定为10支。由各大区选派大区主客场赛成绩最好的会员协会队伍和成绩最好的中体协选派的学校足球队伍参加。02年龄组确定以16支参赛队以分站式单循环比赛决出青超联赛02组总成绩。
三、 后备力量选拔赛每个年龄组别的比赛队数为5支,由各大区组委会负责挑选在大区主客场赛中表现出色的优秀运动员组队,参加后备力量选拔赛。
第十六条 比赛办法
一、大区主客场赛
(一)U16组依据地域及队伍报名情况分为华北、华东、华南、东北、西部5个大区。
(二)U14组依据地域及队伍报名情况分为华北、华中、华南、东北、西部5个大区。
(三)U15组依据地域及队伍报名情况,采取全部报名队伍进行五阶段分站式单循环比赛的办法组织比赛。
(四)华北、华东、华南、华中、东北等大区U16、U14年龄组应组织进行主客场双循环比赛,按照积分排列各组双循环主客场赛名次。
(三)西部大区进行分站式单循环赛制,由西部大区组委会根据各年龄组总报名队数、参照年度竞赛日历,根据不同情况设置单循环或者其他赛制,按照各队在全部比赛中的积分排列西部大区各年龄组名次。
二、全国总决赛
(一)各大区U16、U14年龄组别排名最好的会员协会队伍和排名最好的校园足球队伍参加,共10支球队。
(二)根据抽签分成两个小组。
(三)先进行小组单循环赛,并排列名次。再进行两个小组间同名次比赛,排列全国总决赛各年龄组名次。
三、后备力量选拔赛(U16、U15、U14)
(一)由各大区组委会在本大区赛同年龄组队伍中选拔球员组建U16、U14年龄组大区选拔队。由U15组赛事组委会在U15年龄组队伍中选拔球员组建U15年龄组选拔队。
(二)由中国足协组织各大区同年龄组选拔队进行赛会制单循环比赛,以积分排列全部名次。
第四节 决定名次办法
第十七条 决定名次办法
一、单循环或双循环比赛阶段,每队胜一场得3分,负一场得0分,平1场各得1分,积分多的队,名次列前。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则依据下列条件排列名次:
(一) 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间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二) 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间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三) 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间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四) 积分相等队在同一阶段的全部比赛中净胜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五) 积分相等队在同一阶段的全部比赛中进球总数多者,名次列前;
(六) “公平竞赛积分红黄牌减分”少的列前(每张黄牌减1分、每张红牌减3分);
(七) 如仍相等,以抽签形式决定名次。
二、 淘汰赛阶段所有场次比赛必须决出胜负。如在规定比赛时间结束时,比分仍为平局,则直接以互踢罚球点球方式决出胜负。
第五节 规则与规定
第十八条 规则
执行国际足联最新审定的《足球竞赛规则》。
第十九条 赛制
U16、U15、U14比赛均采用11人制。
第二十条 比赛场地
一、 大区主客场赛须在经检查合格后,大区组委会批准的天然草皮或达到国家级竞赛标准的人造草场地上进行。
二、 全国总决赛和后备力量选拔赛须在中国足协检查批准的天然草皮或达到国家级竞赛标准的人造草场地上进行。
三、 所有场地设施及器材配备应符合《足球竞赛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 赛区组委会应保证比赛场地在比赛开始前7天达到使用状态,由于比赛场地不能达到使用状态而导致比赛无法进行的,由赛区组委会承担全部责任。
五、 在大区主客场赛阶段,如因天气或其它原因,致使原定场地无法进行比赛,由比赛监督报大区组委会同意后,可在经检查合格的备用场地上进行比赛。在大区总决赛阶段,如因天气或其它原因,致使原定场地无法进行比赛,由比赛监督报中国足协同意后,可在经检查合格的备用场地上进行比赛。
六、 在大区主客场赛阶段,参赛客队到达赛区后,如时间允许,赛区组委会应在正式比赛场地安排客队进行一次不少于45分钟的适应性训练,由于天气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进行适应训练,由比赛监督报大区组委会后,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具体安排。
第二十一条 比赛用球
一、 比赛使用5号球。
二、 所有比赛必须使用中国足协指定的比赛用球。
第二十二条 比赛时间
一、 所有场次的比赛,必须严格按照各级组委会所安排的日程和规定的时间进行。
二、 U16全场比赛为90分钟,上、下半时各45分钟,中场休息不得超过15分钟。
三、 U15全场比赛为80分钟,上、下半时各40分钟,中场休息不得超过15分钟。
四、 U14全场比赛为80分钟,上、下半时各40分钟,中场休息不得超过15分钟。
第二十三条 开球时间
一、 各大区组委会应依据参照中国足协编制的《2017年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竞赛日历》,编排大区主客场比赛日和比赛时间,并负责监督执行。各大区竞赛秩序册应在第一轮比赛前10天报送全国组委会备案。
二、 特殊情况下,全国组委会视具体情况,可与相关大区组委会协商提出大区主客场赛竞赛时间的修改建议,最终由相关大区组委会决定并执行。
三、 所有比赛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开始,全国组委会和大区组委会将派出巡视员对赛事组织和赛区竞赛管理工作进行观察,并向全国组委会和大区组委会提交报告。
第二十四条 比赛球员
一、 在各阶段比赛中,球队须在赛前联席会前,向比赛监督提交赛区报到名单。赛区报到名单中的运动员及球队官员必须是青超联赛秩序册名单的正式人员。如有增加、转会,则有全国组委会另行下发补充名单。赛前联席会由比赛监督对两队报名运动员进行审核并确认参赛资格。
二、 每场比赛开始前60分钟,各队必须向比赛监督提交上场队员名单、替补队员名单和球队官员名单,只有在此名单内的人员才能在替补席就坐。各组别比赛进入报名单并在技术区就座的替补队员不多于7名,官员不多于5名。
三、 各年龄组每场比赛均允许最多替换7名队员。除中场休息外,每队在全场比赛过程中换人次数不得超过3次(中场休息除外)。
四、 队员一经替出不得复入,未填报的替补队员不得上场比赛。
五、 在11人制比赛中,当一方的场上球员不足7人时,比赛将被终止。如出现此种情况,由全国组委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比赛服装
一、 比赛上衣背后的号码高不小于30厘米,胸前小号码高不小于10厘米,短裤左腿前面的号码高不小于10厘米。号码颜色应与服装颜色有明显的区别。
二、 比赛队员的姓名、比赛服号码必须与报名单一致,凡不符合规定或无号、重号者,均不得上场比赛。
三、 守门员的比赛服装颜色必须与其他队员和裁判员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
四、 比赛队员紧身衣、裤的颜色与比赛服上衣和短裤的颜色应一致。
五、 场上队长必须自备6厘米宽且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袖标。
六、 如比赛服不符合上述要求,比赛监督应要求球队按规定更换或调整,如球队不执行要求,比赛监督应报大区组委会,大区组委会可依照本规程有关退出比赛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替补席和技术区
一、 第四官员席面向场地方向,其左侧替补席为主队席位,右侧替补席为客队席位。
二、 每队技术区席位不多于14个座席。
三、 技术区内所有人员服装的颜色须与双方比赛队员的比赛服颜色有明显的区别。
四、 技术区内每次只能有一人起立指挥比赛,如为外籍教练员可跟随一名翻译。
五、 比赛过程中,每队最多可以同时有6名球员在本方一侧的替补席后方或球门后进行无球热身,可有一名官员进行协助。
六、 因红牌停赛或受纪律处罚被停赛的教练员、球员或官员在比赛过程中不得进入技术区域。如上述人员不执行此条款,则裁判员可中断比赛令其离开,如当事人不服从管理造成比赛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则当事人及所属球队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罚。
第二十七条 礼仪
一、 参赛球队除执行赛前握手程序外,比赛结束后,双方球队应在队长的带领下,列队到对方技术区前集体行礼致谢。
二、 如参赛球队不执行前款的规定礼仪,比赛监督须报告赛区组委会,对领队和教练组进行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做出进一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比赛录像
一、 每场比赛结束后60分钟内,赛区必须向比赛监督提供全场比赛实况的不间断录影光盘。
二、 如赛区不能达到规定要求,比赛监督应向全国组委会提交书面报告,由全国组委会对赛区做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九条 黄牌、红牌
一、 球员在一场比赛中被裁判员出示红牌,或在同一阶段的比赛中累计3张黄牌,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
二、 大区主客场赛(西部大区分站赛)的黄牌不带入全国总决赛累积计算。
三、 大区总决赛阶段的黄牌不带入后备力量选拔赛累积计算。
第三十条 比赛中断
由于天气、场地因素或其它原因而造成比赛中断,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 暂停比赛,等待比赛条件恢复后继续进行,但暂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否则裁判应宣布本场比赛中断。
二、 比赛暂停后30分钟内,当裁判员与比赛监督商议后,认定比赛可以恢复时,比赛双方应服从裁判员的指令,迅速恢复比赛。
三、 如裁判员宣布本场比赛中断,当时的比赛成绩有效,赛区组委会必须在24小时内选择场地补足本场比赛剩余的时间。
第三十一条 比赛取消
由于天气、场地因素或其它原因而造成比赛不能准时开始,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 推迟开球,等待比赛条件恢复后开始比赛,但推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分钟,否则裁判应宣布本场比赛取消。
二、 在推迟开球的30分钟内,经裁判员与比赛监督商议,认定可以开始比赛,比赛双方应服从裁判员的指令,开始比赛。
三、 裁判员在宣布比赛取消后10分钟内,必须将情况报告赛区组委会,由赛区组委会决定是否另选比赛时间、地点,同时进行相应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退出比赛
各阶段比赛中,在未得到组委会许可情况下,或并非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参赛球队出现以下行为,经比赛监督报赛区组委会核实,将被认定为退出比赛:
一、 没有按规定时间到场进行比赛;
二、 比赛过程中拒绝继续进行比赛;
三、 在比赛结束前离开比赛场地。
如果球队被认定退出比赛,将承担以下全部责任:
一、 取消该球队参赛资格及该阶段比赛成绩,取消其他球队与该球队比赛时产生的积分、进球、失球。
二、 其他球队与退赛球队比赛时产生的红牌